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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情形新规定

日期: 2022-02-14 17:42:20

今年2022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面简称“中基协”,推出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情形新规定要求,只要符合新出台的规定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属于经营异常。这也是中基协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发布的新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
 
新规定指出,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就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
 
1.只要被《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就已经是处在经营异常状态当中,需及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3.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4.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6.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7.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除了以上情形之外,在此新规之前就已经被例入为经营异常情形的规定继续生效,这些规定都是中基协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要求,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的自律性和责任感,如果处在异常状态不知道如果解除,可以咨询我们帮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