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0755-8228 7123
17752418005

搜索

行业资讯和新闻数据

立即咨询 >
关于新规对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自律管理措施

日期: 2022-02-14 17:38:26

在关于中基协字〔2022〕37号发的新规文件中,中基协重点强调了对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自律管理措施,为了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性和责任感,也为了更多的投资者能得到该有的权益和有效的投资保障,确保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的安全性以及提高风险把控。

私募基金管理人
 
 
下面就来看看关于新规对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自律管理措施:
 
1.经营异常机构,要按《公告》及相关规定处理。
 
2.根据证监会《若干规定》,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业,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中基协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鉴证意见函模板详见附件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鉴于其长期消极应对协会自律规则,展业状态不明,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亦应同时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5.根据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若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其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协会将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相关部门认定其为经营异常机构,且建议协会采取自律措施的,协会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同时附上上述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6.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其中,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托管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详见附件2)。此外,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以上就是关于新规对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自律管理措施内容,具体还需要以中基协发布的规定为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出现异常情形,导致私募基金产品无法发行,可以找我们舒心企服解决,我们有专业的团队解决私募基金异常,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注册私募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