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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类经营异常情形将从严处理(新规)

日期: 2022-02-15 15:42:27

在目前的新规要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再存在多类经营异常情形,不然将会被中基协视为情节严重,会被从严处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自己经营异常的重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已经风控把控的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
 
下面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类经营异常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机构涉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告》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相关要求,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就其是否持续符合登记备案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其中,第(四)类经营异常机构,即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主动注销的,可按照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现在中基协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诸多新规,是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对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出现异常状态,尽可能去处理和解除,自己无法解决的话,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平台公司帮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