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是目前个人境外投资唯一的合规方式,对
办理37号文登记了解的越全面,通过率和办理效率就越高,最近很很多人在咨询舒心企服,想了解关于37号文弃权承诺函以及是否可以共用一个BVI的内容,今天舒心企服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解答一下。
37号文弃权承诺函:
根据目前北京和广州的实践,境内权益公司的机构股东应出具弃权承诺函,承诺不通过境内权益进行海外融资和返程投资,有些机构股东担心影响自身权益而拒绝出具本承诺函,导致自然人股东无法完成37号文登记。上海目前的窗口意见是,机构股东应出具ODI备案或审批证明,或者境内公司已经无机构股东。关于弃权承诺函,实践中饱受争议,我司理解其本意是为豁免机构股东的37号文登记,因为机构股东有ODI程序,如拒绝办理ODI,其他股东自然会要求机构股东退出,否则影响公司海外架构搭建,耽搁公司上市大计,对该机构股东自身亦有百害而无一利,并无拒绝出具的理由,但从法律上讲弃权承诺函但无存在的必要。
如果在上海办理37号文登记,且公司已经有投资人股东的,为控制融资节奏,避免因为ODI耽搁融资进度,公司应妥善与内资公司机构股东沟通,最好让机构股东先行退出,让内资公司变成纯自然人股东架构,这样直接办理37号文登记较为快捷,但是机构股东如此时退出内资公司,并且有时公司或创始人并无资金支付真实对价,机构股东需要承担人财两空的风险,所以需要充分与机构股东沟通,充分保障其利益。
是否可以多个自然人共用一个BVI?
有的时候,自然人股东较多,为了节省经费,毕竟BVI这个壳也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是否可以多个自然人股东公用一个BVI,然后进入开曼公司呢。这是一个有利有弊的问题,多个自然人股东共有一个BVI壳可以节省一定的成本,但是根据37号文的规定,第一层壳的投资人变化的,应做37号文的变更登记,因此,如果BVI的某一自然人将来从BVI退出的话,境内需要做变更登记,这需要创始人充分考量。
办理37号文是一项比较耗时且复杂的事情,因此建议您找一个专业靠谱的代理机构协助您办理37号文登记,例如舒心企服,能节省您不少的时间,并能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具体的办理流程可以在线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