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申请
境外投资备案前,都会考虑是要用新设模式进行境外投资还是用并购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很多企业都不了并购和新设两种模式的优势和劣势,下面舒心企服就好好讲解一下这两种模式的优劣势,看完之后企业再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对比和参看,选出符合自己企业的境外投资模式。
新设模式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
可以很明显的看出采用新设模式的优势,那就是相比并购模式下新设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比较低,进行新设模式的境外投资方式,因跟合作方原有的企业合作,可以大大降低当地的法律风险,并且在日常经营已经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合作方原有公司的经验,可以有效减少潜在的风险,进行新设模式一般不会受到反垄断法,因为一般新设的公司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经营业务,原有的市场竞争对手也会继续存在,不会减少,所以无须履行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的合规申报程序。
劣势
新设模式的劣势主要是在新公司必须办理设立申请,需要重新办理全部业务经营的资质和证照,程序流程比较繁琐,需要等待的审批时间比较长,还有因为新公司要承接合作方公司,合作方企业原有的经营业务和人员可能会流失,所以新设立的公司在初期因为业务转移和要跟原来合作方原有的客户配合业务,进度上业绩在初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普遍会比较低,甚至有可能会出现亏损的情况。
并购模式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
采用并购模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优势也比较显著,首先并购模式无需重新设立新公司去办理公司经营业务的一些资质和证书等手续,只要办理一下境外公司股东变更和注册资本变更的一些工商登记手续就可以完成投资了,而且经营业务开展的起点比起新设一家公司要高,并购的海外公司仍然继续经营原有的产品和客户资源,市场积累的名声还有信用都还在,经营初期很大程度不会出现亏损问题,在员工方面也不会出现严重的流失,可以剩下不少操作时间,这样子有利于投资方快速收到投资回报。
劣势
并购模式的劣势主要体现在并购境外目标公司的时候在财务、法律、负债、信息披露不真实等有潜在的风险,如果涉及到这些风险给到仲裁或者诉讼还有行政处罚等,投资方会面临投资收益落空,甚至债务和处罚会被连带责任连累到投资方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受损,而且并购模式还有国家反垄断合规的风险,需要按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可能会被主管部门退回和审批不通过的风险,对投资尽调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以上就是新设模式和并购模式的优势和劣势的详细情况,企业在选择那种方式进行
境外投资的时候,需要结合自身公司的条件和发展需要来去进行境外投资,选择符合自身企业发展的模式可以达到一加一等于二的效果,甚至等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