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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37号文的问题解答

日期: 2023-04-03 17:35:40

37号文登记已经成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重要途径,在没有37号文出现之前,境内个人投资者未能切实掌握相关规定,未能在境外投资中受益。而现在,如果您想开展境外投资,37号文是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必备“通行证”。下面就来详细了解关于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37号文的问题解答。
 
37号文登记

1. 什么是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何时办理初始登记?
 
答:汇发〔2014〕37号文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及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法律实践中,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有出资行为(含境外出资),也不可以支付注册费用(含境外支付)。
 
2. 什么人需要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汇发〔2014〕37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汇发〔2015〕13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其中,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3.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初始登记的审批部门是什么?审批时间预计多长?
 
答:根据汇发〔2014〕37号文及汇发〔2015〕13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审批时间取决于受理银行的审批速度。
 
4. 境内居民持股境内权益公司时间与境内居民境外持股特殊目的公司时间是否有要求?为加速架构搭建,是否可以购买境外壳公司?
 
答:根据汇发〔2014〕37号文及汇发〔2015〕13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需要先持有境内权益公司后才能在境外持股特殊目的公司。
 
因境外壳公司股东名录中会出现与登记无关的企业或个人持股痕迹,不建议购买境外壳公司。在法律实践中,当不能满足上述登记规定时,各地银行会根据项目实际背景,决定受理与否。
 
5. 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证明且同时拥有中国护照的自然人,是否需要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答:汇发〔2014〕37号文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及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须凭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等)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等不能作为业务办理依据。”故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证明且同时拥有中国护照的自然人,在符合登记条件时,需要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6. 在法律实践中可进行登记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及境外资产或权益分别是指什么?
 
答:在法律实践中可作为登记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通常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境外资产或权益通常为境内居民在境外的合法收入(需要提供一系列佐证境外合法收入的文件,如工作签证、劳动合同、工资单、与工资单匹配的税单等)。
 
7. 境内权益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但只有部分自然人到境外持股,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如果境内权益公司有部分股东不参与境外持股,需要该股东承诺其本次及以后均不以其拥有的此境内权益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参与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同时,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备注中注明。放弃的自然人股东须提供身份证件,放弃的机构股东须提供营业执照。
 
8. 境内居民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都需要进行登记?
 
答:汇发〔2014〕37号文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及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只为其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9. 初始登记时,需要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哪些内容?
 
答:填写内容参照可以《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10. 已登记过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可以继续沿用到新架构当中?是否可以重新登记?
 
答:汇发〔2014〕37号文附件1《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及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只为其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故如果采用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新架构中持股,并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是从 VIE结构出发,新架构会有新的VIE内资公司,应按照独立的架构进行登记,而已经登记过的特殊目的公司因在外汇局系统里已有录入,不能重新登记。
 
11. 在法律实践中,境内居民个人是否可以向境外公司实际投资?
 
答:在法律实践中,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向境外公司实际投资。
 
12. 如果有高管希望参与境外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可以和创始股东的初始登记一起办理?
 
答:首先需要确认高管是否同时为境内公司的股东,如是境内公司的股东,可以和其他创始股东一样按照创始股东的方式办理初始登记;如不是境内公司的股东而只是员工,则其无法和创始股东一起办理初始登记。对于高管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请参考后续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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