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投资、参股其他公司,这个要视情况而定,一般被投公司主营业务不要涉及到私募冲突类业务就可以,如果持股超过20%的话,还需要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这里重点阐述两个概念:
一是关联方,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中基协对于【关联方】的定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第六条 机构关联方相关要求:
【关联方定义】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二是冲突业务,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中基协对于【冲突业务】的定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结合以上相关规定,舒心企服总结几点:
1、如果子公司、关联方等涉及冲突业务,私募管理人不能参股,之前也有私募参股冲突业务机构被监管处罚的情形。
2、如果涉及关联方,需要在中基协进行信息报送,做管理人信息更新。
如果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以及申请私募牌照有遇到问题,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帮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