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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新设/并购以及变更和注销的申请情形说明

日期: 2022-05-05 17:33:45

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在办理新设/并购以及变更和注销等情形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申请,下面就来详细讲解一下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情形。
 
新设境外公司
 
指在我国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的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新设境外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项目部)
 
1.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因此,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
 
2. 设立境外机构的业务内容只限联络、调研或售后服务功能,若涉及研发、制造、销售等选择“新设境外公司”情形。

境外投资备案
 
并购境外公司(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外方)
 
一般是指兼并或收购,将已成立的境外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资产收购。需要注意的是,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不能为境内自热人(取得外汇管理局第37号文的自然人除外)。
 
并购境外公司(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中,即境内主体划转)
 
被并购境外公司股东为中方,只限于并购拥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目标公司。
 
境外公司资金变更
 
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发生增资或减资。对于在境外独立获得的融资(如向境外银行且有自行偿还能力无需要境内母公司出资还款等)或自行获得资金,需在时候30个工作日内到商务部门申请变更。
 
境外公司信息变更
 
包括《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境外企业中外文名称、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股东股比、经营范围、投资路径、出资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选择此情形。
 
境内主体信息变更(名称
 
只限于境内主体名称变更,无法同时申请境外公司资金、信息变更,其他如境内主体的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不体现在《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上的内容无需申请修改。
 
境外机构信息变更(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项目部)
 
包括《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中的境外机构中外文名称、境外机构最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负责人、主要职能发生调整选择此情形。
 
注销或向外方转让境外公司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选择此情形:
 
1. 自领取申请新设或并购予以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实际境外投资(即未前往银行进行外汇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视为失效。
 
2. 境外公司已注销并已前往境外所在国(或地区)工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
 
3. 将境外公司100%转让给境外企业、机构、自然人或取得外汇管理局第37号文的境内自然人。
 
注销境外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项目部)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选择此情形:
 
1. 自领取申请新设或并购予以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实际境外投资(即未前往银行进行外汇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视为失效。
 
2. 境外公司已注销并已前往境外所在国(或地区)工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
 
证书遗失补证
 
仅限已实际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即《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没有失效)的企业办理,如未有实际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按注销-新设办理。由于商务部系统无“遗失补证”情形,申请其他变更,变更内容为证书遗失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