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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备案登记实操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日期: 2022-04-13 16:52:36

37号文备案登记是每一个自然人境外投资必须要办理的,也是我国目前境内个人居民境外投资的唯一途径。而37号文往往需要SPV特殊目的公司来搭配,相信所有接触过涉外投融资、海外并购以及相关事务的人都应该听说过有关SPV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居民就是通过37号文备案登记之后,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来进行境外投融资的。

37号文备案登记
 
很多人在办理37号文备案登记的时候,往往会因为经验不足或者不了解相关规定,导致在办理的过程中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问题,下面就来说说37号文备案登记实操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1.境内权益主体中有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办理ODI登记?
 
在有一些地方对于37号文备案登记中有公司股东办理ODI登记的情况存在争议,建议先了解当地的办理要求之后在制定方案。此外,涉及境内权益主体中不参与办理登记的自然人和公司股东,有些地区银行或外管要求签署表达放弃办理37号文登记的文件,其内容可能会引起相关股东的误解,建议提前与其进行沟通确保顺利签署。
 
2.境外SPV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时机。
 
在设立境外SPV特殊目的公司之前,一定要先确保37号文备案登记申请人在工商层面已经获得境内权益。
 
3.在目前的情况下,期权激励和境外信托的形式登记37号文是否较难实现?
 
但在实操中,有些变形方案可以实现激励计划行权或信托在境外持股的目的,建议企业在操作之前与专业机构、律师或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例如我司。
 
4.境内登记人数较多,因各地政策口径不同,对于人数较多的37号文登记难度较大,会有争议的问题。
 
建议办理登记之前先与当地银行及外管局确认是否可以顺利办理,或者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公司给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