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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红筹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途径——境外投资备案

日期: 2021-11-03 17:52:02

以红筹模式准备境内上市所进行的重组大致分为三类,一种是股权并购,一种为资产并购,还有一种为协议控制模式。因现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返程投资提出较为严格的审批要求和审批时间的不确定性,使新设立红筹模式已基本不可行,由此有不少准备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的企业选择寻找其他上市途径,根据上述重组模式的不同,拟转为境内上市的红筹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境外投资备案
 
1.股权并购
 
既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海外设立BVI公司,通过BVI公司收购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在A股市场上市,必须把企业的控股权转回境内,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原享有的税收优惠均需返还,要补缴一定数额的税金,支付成本,此外,将控制权转回境内还需要证明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实际控制人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以及海外公司返程投资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均合法有效,股权或资金的转入转出程序合法合规,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申报发行上市。
 
但对于股东中存在BVI公司的企业,监管部门还是比较关注的,因为在监管部门看来,BVI公司的资金流动过程复杂,股权安排方面往往存在特殊承诺,如对赌条款等,合规性难以查证,公司架构难以查证,缺乏透明度,而且,内资企业外资化现象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采用这种架构上市与公众公司的监管理念存在差异,因此,企业若存在BVI公司为股东的情形又想在境内上市,一般建议将股权转出后注销相关BVI企业。
 
2.资产并购
 
即境内公司(内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BVI公司,通过BVI公司直接收购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或海外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以该企业协议收购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资产。在此类重组模式下,因境内公司已丧失核心资产,故难以满足上市条件,外商投资企业为新设公司,亦不具备上市条件,而以境外企业为主体在境内上市目前尚无先例,且业绩能否连续计算有待进一步探讨。
 
境外投资备案
 
3.协议控股
 
境内公司,内资公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股东在境外设立上主体,并由境外上市主体或其在境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境内子公司,与境内公司签署一系列旨在达到完全控制境内公司经营活动等的协议,审计机构因该等实际控制关系而将上市主体、境内子公司及被控制的境内公司合并报表以达到上市的条件。
 
境内公司虽然作为经营的实体,但因为协议控制的模式需要 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上市主体或境内子公司,境内公司一般没有利润或利润很少,故原境内公司的利润情况难以满足境内上市条件;另外,通过协议控制获得利润的境内子公司,因为其利润均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拥有经营所需各要素,缺乏独立性和完整性,故该境内子公司也难以满足境内上市条件,因此,协议控制的红筹模式企业,一般来说,需要将利润完全留存在进行实体运作的境内公司,以境内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并经过2-3年的运行,才能满足境内上市的条件。
 
不管通过那种方式上市,都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才能合法合规的进行资金的出入境,如果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过程,有不懂的地方,欢迎联系我们舒心企服:17727550006